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项基金名称: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爱体育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严格遵守《慈善法》、《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领导,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开放式或封闭式、动本或不动本基金。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金隅大成时代写字楼创富空间713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募集资金、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二)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遵循安全、合法、有效原则开展基金保值、增值活动;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捐赠活动;
(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研究、体验、交流、实践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程”公益活动,包括:青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普及推广、体育技能培训与评定体能测试与训练、体育成果展示(赛事)、体育教育状况调查分析、课题研究等。
(五)合法的投资、合资、合作项目工程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领导。
第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本专项基金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三)愿意为中国青少年儿童教育、文化、健康、体育、福利事业贡献力量;
(四)在青少年儿童发展领域有相当的影响力;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的产生:
(一)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主要捐助人及发起人分别提名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产生;
(二)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任职。
第十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设立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三)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遇到有个人利益与专项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专项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派人出任。执行主任由本专项基金发起方派人出任。
本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执行主任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执行主任失职,导致专项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执行主任应当承担责任。参与该项工作决策的管委会成员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2/3以上人员出席的会议产生,并有出席人数一半以上人员赞同,方具有效力。管委会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委会各级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任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专项基金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执行主任
(一)主持专项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并组织落实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专项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管委会审批,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备案;
(五)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解聘。
三、秘书长
(一)辅助执行主任工作,落实执行主任的要求及任务;
(二)负责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主要募集渠道:
(一)政府、社会团体、企业、自然人资助、捐赠;
(二)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义赛、义演、义卖等收入;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安全、合法、有效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所募集款项统一进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条 本专项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专项基金用途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或用于交换,以换取金钱或其他利益,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室支出,不得超过本专项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上报工作报告及下阶段(下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向专项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依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进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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