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筹募、设立、使用、管理工作,广泛动员国内外社会资源,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慈善法》、《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爱体育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中国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和健康体育教育事业为目的,提出设立申请,经基金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核审,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名称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爱体育 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基础资金为 壹佰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五条 专项基金可依法向关心和支持中国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和健康、体育、教育、文化事业的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二选一)。不动本基金的公益支出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公益支出从本金中直接支出或从增值资产中支出,但年结算时本专项基金资产额不得低于发起申请设立的基础额。
第七条 专项基金又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形式(二选一)。封闭式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单位)一次或多次捐赠,限定资助指向的基金。公共开放式基金是指由国内外各界捐赠人(单位),多人或多单位捐赠而构成的基金。
第八条 发起人对所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所冠名称按相关法规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及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所募资产,需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二、管理费的支出比例;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捐赠款到达基金会五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适时向捐款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根据基金的用途和性质,进行归口管理;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
五、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的询查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账页单立,明细科目,所募资金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和国家相关法规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宗旨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款统一汇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账户,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每年做出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按计划和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报基金会基金管委会核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提取10%的公益行政管理费用及非限定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或公益活动可以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基金管委会和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基金资助申请。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宗旨;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工作计划,资金使用方案和资助项目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确定后,按照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建立管理制度,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组织专人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公益项目建议书形式(其中应有立项理由、项目规模、可操作性研究、资金募集计划、实施时间和项目预算方案等文件)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核准,报基金会。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须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提交本项目总结报告、决算报告。公示报道资料(文字稿、照片、视频)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捐助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要求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捐助人的检查和意见,专项基金管理机构须认真对待并给予解释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专项基金和执行方按年度向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邀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日常财务工作接受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可在捐赠协议中确认比例列支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专项基金自主公益项目支出或并入发展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可依据《慈善法》、《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合法、有效原则,通过银行或其它合法途径进行资产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大额增值和收益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报经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大额支出及投资,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益行政开支经费累计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项目结束时,专项基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提供所有项目执行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非法人机构)由3-5人组成,为专项基金决策机构;可由捐赠人、发起人推荐,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所有的工作人员热心公益事业,承认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章程,遵守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交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主任、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基金会派任;执行主任由捐赠人、发起人推选,秘书长由执行主任推荐。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人员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无劳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募集资金的计划;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或捐赠者意愿制定实施方案;
三、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宗旨;
四、审议和批准本专项基金提交的发展计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定公益项目预算计划;
五、履行管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六、代表专项基金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有2/3以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成员出席可以形成决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名后生效。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要决策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原件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认可后,需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核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专项基金自动终止:
一、专项基金余额不足30%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专项基金实施项目结束;
三、遇国家政策改变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致使专项基金不能继续开展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终止的情况出现。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剩余资产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用于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三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专项基金提前终止:
一、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的权益、形象等造成损害达一定程度,基金会不得不终止的;
二、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协议;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多次违反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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